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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抽象到具体,由定型到非定型的逐层级判断。这种阶层体系,有利于克服适用刑法的恣意性,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以节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遗漏应当检验的要件,使得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不同层面,明确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2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的目的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全部问题,是刑罚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陆刑法中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其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具有敌视、蔑视、漠视或者忽视法益的危险倾向,预示着犯罪人具有再犯可能性,需要特殊预防。特殊预防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对罪
f行及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有效,但在当今社会不应当成为实现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二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得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一般预防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犯罪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都将受到剥夺性痛苦,于是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警戒与抑制作用,二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犯罪都是刑罚禁止的侵犯法益的行为,为了保护法益,就必须与犯罪作斗争。就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而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关系密切、不可分割,当然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同意,并不排除在某种情况下对某一方面有所侧重。
3报应刑论将刑罚理解为对犯罪的报应,即刑罚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报应刑的经典表述。将报应刑作为刑罚的唯一正当化根据的绝对报应刑论,存在没有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的缺陷,因而与明显具有特定目的的刑罚本身、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罚执行制度不协调。此外,报应刑否定论也不可取,报应刑可以避免不正义的惩罚,有利于维护正义的法秩序,报应刑禁止处罚没有实施不法行为的无辜者,禁止处罚没有责任的行为,刑罚的上限不能超过报应的需要,即不能超过责任的程度,也都是可取的。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正当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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