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f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