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供应,导致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得不到保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村集体土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后,地方政府才能划拨,其间的审批等程序一般持续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延长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周期。三是优惠政策难落实。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制定了一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认识上的距离和工作上的重视程度不同,造成诸如财税方面给予保障房
f参建企业税收优惠或减免,金融方面给予政策性贷款和一定的财政贴息,土地供给方面给予一定幅度的土地出让价格优惠、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等措施难以及时落实到位。2、规划建设的相对偏远实际上形成了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不保质”。一是建筑风格千篇一律。相对于商品房来说,保障性住房均为中小户型,在建筑上更加注重土地等方面的节约利用,因此多为单元式楼房格局,楼体基本方方正正,楼间距比较狭窄,小区内绿化面积很小,可供公共设施建设的空间不足,不能形成特色各异的建筑风格。二是居民出行比较困难。由于受中心城区用地的紧张以及繁华地带商业开发价值的提升等因素的影响,保障性住房根本不可能建设在城市交通、物流、居民就医和子女上学等比较方便的主城区,城郊甚至更远的农村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首选区域。这样,就给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出行带来许多困难,不仅增加了他们的居住成本与开支,而且还不利其生活质量的提高。三是住房配套设施建设难以及时到位。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对偏远,城镇道路、商业、供水、电力、燃气等设施不能做到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同步,有的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因为项目立项、审批以及考虑一次性投入较大等问题,配套设施建设迟迟不能开工,导致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路、水、电、气等无法正常到位,政府部门真正协调起来也困难重重,住房困难家庭只得无限期等待。
f3、供应与退出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造成了低收入群体对保障性住房的求而不得。目前,我国发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纳入保障不公。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批中不乏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申请者虽然不符合申请条件,仍然层层虚报,蒙混过关;有的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审批机关达到一己目的。一些审批机关要么把关不严、不按程序办事,要么被弄虚作假者收买。其结果是造成急需得到保障的城镇中低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