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97修正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204【实施日期】199712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9月26日日期:1999年9月26日)废止实施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1993年11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
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消防条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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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f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的职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区和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森林、草原的消防监督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例》的规定执行。》和《草原防火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火安全
意识、全民的社会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第七条
火灾预防
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规范。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规划城乡建设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以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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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八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防
火设计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未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图,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资料负责审核,并报送
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有关部门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