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的定价谈判。在各地的探索中,曾经出现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直接委托其下属的非营利组织,或者组建非营利组织直接管理并委托服务的情况。对此我们必须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归根结底是一种契约式的市场行为,而绝非“上对下”的行政行为。
f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制定严格的招标、评估、监督的法规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管理,还应建立充分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督、媒体和公众监督。要防止暗箱操作,杜绝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与一般性政府采购不同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人不是政府自身,而是社会公众。因此,“购买”的资金更应纳入严格的公共预算管理。目前,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彩票收益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我们要坚持严格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统筹安排,以事定费,确保购买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规模应该保持一个稳定的水平,使得资金投入与当地的经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等相匹配,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还要坚持渐进和同步的原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复杂的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各地购买公共服务应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渐进提升的过程。我们既要防止因资金配套不到位而导致的“上热下冷”,也要防止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从财政分钱的逻辑出发一哄而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要与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同步推进,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努力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共赢关系。同时要有效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借购买服务“收编”社会组织。最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也要与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通过购买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