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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谨防跑偏7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最新部署,意义深远。这不仅是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关键之举,更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各地还需谨防跑偏。近年来,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一方面下大力气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将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另一方面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实践证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将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服务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不但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同时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下一步,我们需把握好几个关键问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要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只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改变,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处理好购买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借购买公共服务之名,向社会甩“包袱”,出现对政府有利的事情不想很快交出去、对政府无利的事情想很快交出去的情况。地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后,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变成由社会力量提供,但这时地方政府不是没有了责任,他们需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首先必须厘清哪些是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为此,各地应加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购买服务的边界予以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要以让群众享受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为目的。为防止社会力量为利润而牺牲服务质量,政府必须把好资质确认和公信力评价的入口关,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保证将相关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购买服务的本质在于用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核心要件包括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等。因此无论是委托、承包还是采购,都应该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这就是说,在购买过程中应该有充分的竞争、讨价还价、价格选择等,即便是“委托”这种非竞争性的方式,承担服务的对象也应是经过充分市场竞争“过滤”下来的有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组织,“委托”过程中也应有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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