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部、铁道部联合颁发的《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后联字19809号)、《“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后交字1983第539号)、总后勤部《关于加强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后交字1987第410号)、总后勤部军交部《铁路军事专用线电气化工作程序》(交训字1996第203号)和《铁路军事专用线大中修、局部改建工作程序》(试行)(交训字2001第64号)、《铁路军运设施修建管理办法》(京铁师2003224号)等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修建的技术条件及设计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的有关规范、规定、准则的要求,并结合铁路近、远期发展规划预留条件。穿越铁路的顶管,宜采用北京铁路局主持编制的“京桥通5002”通用图。
f第九条路外工程建设占用铁路土地时,应按北京铁路局铁路用地有关管理办法办理用地手续。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在选址和方案研究阶段,应向北京铁路局提出修建专用线并承担其货物运输的申请函。并应委托铁路专业设计单位或咨询部门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查意见经北京铁路局审批后,函告建设单位,作为北京铁路局同意专用线接轨和承担运输的意见。专用线接轨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2厂内装卸、计量设备及能力情况;3接轨站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图及其它工程资料。4具有污染环境和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地市级以上消防、环保、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一条根据铁道部、国家经贸委铁运1995107号及铁道部运输局运设(1996)7号文件精神,专用线的近期年运量超过50万吨并在局管内繁忙干线上接轨时,由北京铁路局审查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北京铁路局根据铁道部运输局的批复意见函告建设单位。第十二条专用线接轨审批范围:1凡新建专用线与营业线车站接轨的;2初步设计已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修建专用线的;3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后需增加铁路干线运输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4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车站接轨的。第十三条北京铁路局审批专用线接轨的复函是专用线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时,需重新向北京铁路局办理接轨审批手续。任何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无权审批和签订接轨协议。第十四条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在主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