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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更好地协调配合铁路和地方企事业的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铁路行业标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发布〈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217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路外工程系指军事部门、路外单位、铁路系统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上跨或下穿铁路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
第三条路外工程建设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审批专用线的接轨申请以及立交桥、管线过轨跨越的申请;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共同负责审查接轨、跨越、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受路外投资、建设单位委托北京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路外工程,可由北京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其管理范围:车辆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企业站(交接站)、两站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货物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厂内站或装卸点、两站(点)之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接轨站、交接站、两站间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的修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用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运输需要。应根据其地理位置、运量大小、货物流向、运距长短、接轨车站及相关干线通道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规程、规章的要求。
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近期),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修建。第六条专用线的开通、运输组织由北京铁路局运输处负责,运营管理由北京铁路局货运处负责;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由北京铁路局合资铁路管理处负责。第七条军事专用线的接轨及修建工作应符合总参谋部、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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