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以及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就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对施工承包商负责。
第三十条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条款应包括(不限于):(一)分包工程范围;(二)明确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人员和人员变更约束条款;(三)安全保证金按2提取(不超过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分包人员意外险购买;(四)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计划;(五)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标准工艺应用等技术文件清单以及编审批要求;(六)施工(起重)机械和工器具;(七)计价结算方式;(八)需劳务分包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条款应包括不限于:(一)劳务作业范围、具体内容、进场作业班组长名单、劳务作业报酬结算方式等内容;(二)分包内容不能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安全生产费用等非劳务作业内容,不得有劳务分包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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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制施工指导性文件等条款。第三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入场检查和
验证,建立分包商进场人员名册。不得招用未满十八周岁、超过六十周岁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入场。(一)施工项目部按照要求(附件2、3)自查合格后,向监理项目部提出分包商入场验证申请;(二)监理项目部对照施工项目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对分包商资质、主要人员资格、机械工器具等进行验证,并将验证情况报业主项目部备案;(三)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主要人员人证相符等情况。
第五章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或施工承包商应将分包商纳入到本企业和现场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落实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过程检查、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理项目部严格核查验证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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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能力和作业人员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五条施工项目部建立分包人员退场机制,对
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作业水平较低、多次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人员,及时清退出场。
第三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建立覆盖所有分包商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发生分包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
第二节分包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分包商人员登记制度,不定期检查现场分包施工人员符合性,填写“分包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