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部委《48条》第6条)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三、地区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四、专门管辖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1)涉及军事秘密;2)军人违反职责罪;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视不同情况处理:(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五、特殊案件的管辖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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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回避一、回避适用对象: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