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第五条转移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核算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30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核算转移
f建筑面积。第六条奖励建筑面积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符合以下情形的,依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