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及《深标》等给予的建筑面积奖励:(一)开发建设用地中,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等要求,按建筑面积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二)开发建设用地中,按已生效规划及《深标》等要求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上述市政配套设施中的公交综合车站或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含公共厕所)、变电站,如属在已生效规划基础上新增的,再奖励1倍建筑面积。(三)开发建设用地中,提供建筑架空层或建筑室内空间并经核准作为公共空间的,设在建筑首层时按其对应建筑面积奖励2倍建筑面积;设在非建筑首层时按其对应建筑面积奖励1倍建筑面积。(四)城市更新单元内地块与周边其他地块之间或城市更新单元内各地块之间,经核准设置架空连廊并由实施主体承担建设责任及费用的,按其对应投影面积奖励1倍建筑面积。(五)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内,因保留符合《深标》10247条要求且无偿移交政府的历史建筑,按保留建筑的建筑面积及保留构筑物的投影面积之和奖励15倍建筑面积;有其他重大保护价值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同时,实施主体应承担上述保留建、构筑物的活化和综合整治责任及费用。(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情形。(七)上述奖励建筑面积之和不超出基础建筑面积的30。第七条规划建筑面积的审查应按《编制技术规定》要求开展相关规划专项或专题论证。规划建筑面积应满足交通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并符合机场净空、生态保护、特定城市设计等相关控制要求;规划居住建筑面积、商务公寓建筑面积还应满足所在片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已批准列入更新计划的城中村、旧屋村、旧住宅区规划建筑面积的审查应综合考虑住房回迁、项目可实施性等因素。第八条在综合第三、四、五、六条规划建筑面积核算和第七条规划技术论证的基础上,拟定规划建筑面积并按法定程序批准确定。第九条本指引施行前已通过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议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不适用本
f指引。第十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施行,解释权归深圳市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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