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八条所属企业需进行资产评估时,应由资产占有或产权持有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立项需报送的材料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拟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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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在资产评估立项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条资产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将其占有、使用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类国有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二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1、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各类设备设施;4、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5、报废与核销资产;6、存货;7、债权资产;8、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9、其它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和无形资产。上述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的产品。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资产处置的审核、上报及监督管理,生产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销售和物资供应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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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所属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探矿权、采矿权、机动车、特种车辆、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对外转让,应当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2、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评估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物品进行对外转让,应当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