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账款等各种债权形成建立严格的批准程序和债权管理制度。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并建立债权清理制度和账龄分析监督制度,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上报和核销坏账损失,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五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和定额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保管部门和财务等部门应当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六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确需抵押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第九条长期投资管理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管理。第十条集团公司统一制定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项目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集团公司负责集中决策,所属企业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第十一条所属企业投资必须严格遵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风险评估、决策立项、资产投出和持有、收益回笼、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对外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第十二条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不得对外开展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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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价值测试和分析,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第十四条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组、重大资产置换、租赁等业务,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二接受投资、联营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将评估价值或合同价格等资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三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十六条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审批。二所属企业应加强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不得随意挂账。
第六章资产评估管理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在发生体制改革、对外投资、合并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