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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市政府令第164号
(2000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河坊历史街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东临中河路、西至华光巷、南靠吴山及鼓楼、北抵高银巷同时向东延伸到元宝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于谦故居的区域。第三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整修应当坚持保留历史文脉与再现传统街区风貌的有机统一并参照《威尼斯宪章》全信息原则、可逆原则、可识别原则和多样性、多元化文化原则对所有建筑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第四条上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上城区人民政府组建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建设、规划、文物、土地、旅游、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河坊历史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第六条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所需经费列入
f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第七条经批准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在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应实施成片和整幢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保护和改造一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二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产权人要求自行保护和改造并且符合有关条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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