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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
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
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
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
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
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
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
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需对分区规划调整、修订的,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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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第八条市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