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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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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确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实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立项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有关选址工作。第十五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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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三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第十六条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的项目建议书
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项目建议书
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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