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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受资助留学生所在企业。第十一条受资助留学生所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二条受资助的留学生创业企业需在获得创业资助资金六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所申请项目的研发执行情况报告。具体管理与验收要求按有关《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验收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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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受资助的留学生通过弄虚作假提供申请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或未按第十二条要求执行或未按第五条规定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的,区财政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等措施,并将责任人及相关推荐单位和个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个人或个人所创办企业的科技计划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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