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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1、形式特征:a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的制定要成立专门的临时制宪机关。在我国,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中共中央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全国人大制定的普通法律只须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b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宪法是根本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2、实质特征: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二、宪法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a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b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而不存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a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在美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联邦两院23以上议员提出修正案,或者由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集制宪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提出后还需要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或者由全国34的州组成的制宪会议批准。b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3、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a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如英、美、法、苏俄、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等。b派生宪法: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三、宪法的渊源:1、成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2、宪法性法律: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和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3、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不被法律明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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