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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
第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条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
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
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
护基金安全。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
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
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
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
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
第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6条
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
见附件)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
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
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决定实施
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9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五工作时间
全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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