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目的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门、保卫部门、特种作业人员。4职责范围41安全部门责除爆破作业以外的其它特种作业管理。42保卫部门责爆破作业的管理。43安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44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5程序51特殊工种的范围511电工作业;51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513起重机械(含起重、行车、抓斗、吊车)作业;5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厂内铲装载机司机);515矿山排水作业;516爆破作业
f5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5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5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5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5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5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32安全部门、保卫部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5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5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5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5333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5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4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复审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罚。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所在单位和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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