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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取得成本”这种计算公式来进行所得税的计算。我国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没有成功的国际法律制度可以引用,其制定和实施是一个摸索的过程,其艰难程度将远大于其他国家,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经济学者和公司企业的全力配合。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及时更新税务策略,公司企业更要随时反馈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法规的完善应该以现行法规制度为基础,对于一些特别需要扶持的企业其法律扶持手段仍应该继续,其优惠政策仍然应该继续推行,这是对我国企业的改制改组的有力法律和经济支持,在享有的优惠企业其在条件和执行程序上以及执行时间上都要做出更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明确股权转让中不同企业的转让确认额计算标准,特别是对持有收益可以进行扣除的条件进行明确。在我国的股权转让中,
f除了企业清算或改制的情况,其余类的股权转让基本都不是原始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持有收益都不允许扣除的,但是转让企业95股权仍能享受持有收益扣除的情况和内容则必须要细化,原始股权的95子公司股权转让可以扣除,但在后期收购或其它方式达到95的股权转让则其持有收益仍必须计入转让价内。
第二,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争议主要在持有收益的确认及其计算上,在后期的税法修正中有关于持有收益的计算公式,里面确认持有收益投资方应得未分配利润累计留存收益,这个公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确认上的盲点和困难,若修改为“持有收益投资人在持股期间因企业经营活动的新增收益而应享受的盈余部分”则更为恰当,新的确认标准对转让股权者的持股时间和期限作出了具体要求,更有利于持有收益的准确划分和金额确认。
第三,对于一些特别容易被企业用于规避所得税的制度,若国家税法政策在条文内容很难明确规定时,可以权衡利弊,与国际接轨,采取统一的股权转让价格确认方式,剔除对持有收益和处置纯收益的区别划分,对不同的股权转让设置级次税率,其税率标准由税务部门核定,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少征或多征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情况。
第四,以法规的方式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技能,以法规方式监督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执行力度及公正度。在经济环境复杂的当下,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行力度对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f参考文献:1王骏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课税的历史、争议与筹划j财会学习2009932许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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