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的处置收益存在很多交叉内容,其准确区分存在困难。股权转让持有收益的确认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现行税法对持有收益的解释主要是“转让股权方作为投资人应享有的持股期间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留存收益”,这个解释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涵盖持有收益的确认,作为可扣除的持有收益还必须具备一些条件首先,从持有收益的理论上讲,可扣除的持有收益必须是股权被转让
f企业一定时间内经营活动的新增利润或所得,如果在较短时间内频繁转让,那么企业股权转让价与成本价中的持有收益很可能变动金额就为零,就不会存在持有收益的确认问题其次,要得到持有收益的准确金额,必须以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为基础,必须要非常明确地确认股权和股东留存收益两部分金额。在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中,在繁杂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这种区分很难实现。在股权转让中,在对股权的实际定价基础上存在很多争议,一些管理理论认为企业未来创造的利益净流入和后年度股利贴现的金额也应计入转让价中,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很难确认股权持有期间和得到时持有成本的差异,对持有收益的确认更加困难。
我国现行税法关于收益的确认上其适应范围很多仅限于长期股权基于净资产的转让,在这类股权转让中,其收益可以比较清晰地确认。另一方面,对于后续的被转让股权方,其在取得股权成本中已经包含了原有的部分未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其进行再转让时,若仍要扣出未分配和留存收益部分,则很可能会使股权的持有收益被虚拟高估,这对转让价不得扣除持有收益的一般股权转让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对于那些适用于扣除持有收益的股权转让行为,例如转让95股权的行为,在转让者的人为操作下,在收购小股权最终累计达到或超过95时,就很可能出现持有收益的重复扣减,甚至最终出现负收益的情况,这对国家所得税的损失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我国税务法规对股权转让中持有收益的区别对待其本身是为适
f应我国复杂的经济环境。在市场的转型期,在企业新老股权的混合转让期,我国对持有收益的单独计量其初衷是积极的,通过一些具体法规和补充通知,国家也对持有收益的使用范围和确定范围进行了细分,但这种区分也给很多企业的所得税规避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
三、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律规则的完善建议从国际大环境出发,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环境中,除中国外,没有一个国家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法象中国一样对转让时企业的持有收益和纯收益进行区分,其他国家都是采用“转让利得转让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