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大中型公司不断涌现,公司制度也在不断更新,金融业务也不断扩张,股权转让成为了我国一项普遍化的资本运作行为,成为了一种比较常见的经济活动,其转让过程中对国家所得税的影响也越来越重大,本文从税法中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演变出发,简要分析了股权转让中的收益确认方式和内容存在的问题,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税持有收益一、我国税法中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变化概述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是跟随时代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也经历了很多变革,其中主要的内容革新就是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对象和计税依据。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益中涉及转让方持有收益和纯处置收益两大方面。在19971998年间,我国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要特点是持有收益和纯处置收益的确认以及扣除,在此期间的税务法律制度均确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计算中,企业对股票的持有收益应该从股权转让金额中扣除,即持有收益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这里所说的持有收益主要指股权转让人本身的未分配利润或各项股东留存收益等。2000年后,税务总局对确认依据进行了革新,在股权转让收益中
f取消了持有收益的单独区分,将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收益均作为转让利得,全部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考虑到企业转让的不同实际状况,国家对企业的不涉及所有权变更的一般股权转让、清算性质的股权转让和95以上持股公司的完全股权转让做了不同规定。对一般企业的股权转让,持有收益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而清算性质的股权转让和95以上持股公司的完全股权转让时,应将转让方应分享的未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是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方式革新的前提和基础,后期的股权交易定价不再只依赖于企业的某种净资产,通过采取各种资本理论来进行细分,这是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法的一大进步。
二、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中收益确认方式和内容存在的问题分析税务总局和税法虽然对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依据进行了分类确认,但是这种确认也是系统和理论上的,在实际实施和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现行税法和准则对不同股权转让下的持有收益进行了区别划分,但持有收益本身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