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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
f协”)。但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很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都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监管固然很重要,但完全依赖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这就决定了交易所发现真实性问题的能力较为有限。中注协只能调查和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而不能调查上市公司,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能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解决的对策主要从公司内部、公司外部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公司内部治理对策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使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尽快与国际接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建立完善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我国现行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一方面偏重于政策需要,另一方面由于设计财务评价指标过于追求少而精,使得企业财务状况的揭示不够充分。可以增设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债务保证率等指标,较全面地衡量企业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
健全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健全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可以采取:树立以人为本、人本管理的理念;及时监督、促进和管制;定期进行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
(二)公司外部治理对策
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虽然我国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了一定的法律规范,但尚不完善,及时修订完善这些法规,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将起到重大的作用。还应当加快制定关于信息披露有关内容的具体准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规范预测性信息、分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提高审计质量。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过程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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