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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进行第九条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评审组,由评审组审查后上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发证管理机关。第十条监督评审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评审组应当报经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发证管理机关核实后,由发证机关暂停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标志。暂停期一般为6个月,到期不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造成用户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一条获证检测机构行为不公正,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发证管理机关应当组织获证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活动,以验证获证检测机构进行某些特定检测的能力。获证检测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获证检测机构之间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开展比对实验。
f第十三条获证检测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颁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检测机构在证书失效期间不具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资格,不得向社会出具带有CMACAL标志的检测报告。第十四条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发证管理机关应当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环境条件、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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