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案例一
学校变成停车场小学生被撞身亡案
【案情简介】2005年5月9日上午,哈尔滨市某小学2年级9岁的小学生悦悦,像往常一样,在妈妈的护送下到学校上学。在和妈妈道别后,悦悦往校门口走去。然而,就在这时,一场惨祸发生了:悦悦被一辆从学校里开出来的72米长的两吨大货车挤在门柱上,当场死亡。那么,学校里怎么会开出大货车呢?原来,早在几年前,该校就将操场出租给了社会上的承包人李某,作为夜间停车场对外营业,无论停放多少车辆,学校每月只向李某收取300元承包费。而李某则按每晚5元、每月150元的标准向所有停车司机收费。案发后,肇事司机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该校校长王某被免职。案发前,有关学校开办停车场一事,学校校长和承租人均未向有关部门申报过。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案例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肇事司机、学校、承租人、学生。(2)本案是一起因学校出租场地用作停车场而引发肇事司机将学生撞亡事故,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刘某在学校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安全、文明行驶,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致使悦悦死亡,侵犯了该生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刘某应是该事件的主要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由此可知,学校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与此同时,学校场地属国家所有,而不是属于哪一所学校和哪一任校长所有,因而学校只可将场地用于教育教学活动,而不能用于非教育目的。因此,该校校长将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的行为,是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中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