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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第十五条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
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
f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
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
评价办法,每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第十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
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第十九条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已有政务信息
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第二十条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
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
f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
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财政部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国家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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