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想作风正派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组成。学科评审小组应本着公正和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学科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与自己有关的资助项目时应予回避。第十二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鼓励研究人员,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内申报自筹经费课题,按程序评审立项,自筹经费项目的立项条件同于资助项目。
f第十三条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把课题列为本单位的科研重第三章经费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从省财政拨款中列支,同时鼓励自筹科研经费。第十五条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批准,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项目预留30的经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后拨付。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批准。已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管理,财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1、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费用,其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进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午餐补助等,伙食补助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3、资料费、上机费和审稿费:指研究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复印、打印、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和专家鉴定的成果劳务费,严禁购买与研究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物品。4、印刷补助费:指专著的的出版补帖和有重要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誊写费等。5、管理费:管理指规划项目代管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3提取,由课题承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掌握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审查。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每年年底应向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书面报告研究进度情况和经费使用。对不按规定报告情况的项目,缓拨续款;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或课题负责人因调离甘肃而无法完成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对违犯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者视情节采取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