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我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第三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点支持对我国特别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同时支持基础学科、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支持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点的研究项目,发挥和发展我省的研究优势。第四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第二章立项第五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征集、发布。第六条申请承担资助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各地州市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课题,还须经地州市委宣传部初审。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申报课题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送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第七条资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一个课题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和指导能力。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和省规划办资助课题未结项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第八条申请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书面推荐。第九条申请人须按要求据实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评审补偿费和电脑输入费。第十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申报课题审核分类后,提交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评审筛选,经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审定批准后,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向立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第十一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聘请我省各学科学术造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