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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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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节小型餐饮
第四节食品摊贩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f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覆盖、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承担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f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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