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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2)如果合同履行,在FOB术语中,中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
答:(1)本案中买方不派船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不可预见性;其二、不可避免性;其三、不可克服性;其四、履行期间性。在本案中,买方租不到船不属于不可抗力。买方从事国际货物贸易,应对有关港口租船情况有所了解。因此,本案实际上属于一起因迟延派船而导致卖方损失的争议。与不可抗力无关。
(2)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采用FOB价格术语。根据《通刚2000》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在指定的日期可期限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装运上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承担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等。
f3、2000年2月10日,中国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商贸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5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货款。2月16日收到美方B商贸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48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2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方B公司于2月20日收到此电报。中方A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3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甲方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承担?(4)在CIF价格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如何转移的?(5)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信用证的受益人是谁?答:(1)可能适用。本案属于《公约》规定的范围。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没有明确以书面形式排除对《公约》的适用。(2)合同在2月20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送达生效原则,即美方收到中方A公司承诺合同时合同成立。(3)运输保险应当由卖方即中方A公司办理,并由中方支付保险费用。在CIF价格术语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4)根据CIF价格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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