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低于劳动力再生产的纯粹生理需要的界限,低于这一界限,劳动力就不能再生产出来,资本主义生产就不能维持;利润则没有一条规律能决定其最低限,因为我们虽然能确定工资的最低限度,却不能确定工资的最高限度。当然利润不能低到零,如果这样,资本家就停止生产了。但利润有一个最高限度:假定工作日长度是既定的,“利润的最高限度就与生理上所容许的工资的最低限度相适应”;如果工资是既定的,“利润的最高限度就与工人体力所容许的工作日延长程度相适应”。所以,“利润的最高限度受生理上所容许的工资最低限度和生理上所容许的工作日最高限度的限制。显然,在最高利润率的这两个界限之间可能有许多变化。”1资本家总是想把工资降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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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上所容许的最低限度,把工作日延长到生理上所容许的最高限度,而工人则在相反的方面不断地对抗。马克思得出结论,工资数额的定,“归根到底,这是斗争双方力量对比的问题。”2
马克思所分析的具体分配办法,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决定的按要素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这种实现形式具有必然性。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只要存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其分配方式就必然是资本家获得利润、工人获得反映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工人获得的工资也必然要通过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斗争才能确定具体数额。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终究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原则的区别。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四个字点明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它是在以下条件下运转的: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政治上,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上,马克思主义起指导作用,不允许资产阶级思想自由泛滥。党和国家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这种情况不能不对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按要素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产生影响。
毫无疑问,在微观领域,由于劳资关系的不对称性,资本家由于拥有资本而处于优势地位,加上劳动力供给的充裕,工人在分配领域与资本家的斗争中则处于劣势。资本家压低工资,工人往往无力反抗。但在宏观领域,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是国家的主人,因而完全可以通过党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政治的、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