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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行政附属物,不再是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没有经营自主权的计划执行单位,而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因此,实现按劳分配的过程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首先,企业以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市场上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社会通过市场将收入分配给企业;然后再由企业将收入分配给个人。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各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不一样,经济收入也不一样,这反映了企业的个别劳动耗费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而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总收入也会有明显的差别。企业经营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相同的劳动时间可以比其他企业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整个企业的总收入水平也就比较高;反之,总收入就比较低。这种状况使得国家不可能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工资标准。
为了防止各个企业之间工资标准差距过大,国家可以进行宏观调控(例如把垄断性收入收归国有),规定一些指导性的工资政策(例如规定最高工资限额、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直接规定每个企业、每个工人的工资标准。过去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全国规定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等级以及工资增长时间、增长幅度,而不问企业经营好坏,“一刀切”,这显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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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这种实现形式已经行不通了。现在,企业必须在市场竞争中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然后再由企业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给个人。至于企业内部的分配办法(例如工资形式、奖励制度等等)以及分配水平和标准,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一句话,企业应成为按劳分配的主体。这样,劳动者个人收入既同个人劳动好坏联系在一起,又同整个企业的经营好坏联系在一起。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也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不同之处。
第三,按劳分配的实现,要考虑到不同劳动的贡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劳动市场、技术市场等各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力的配置不再通过计划来安排,而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实现,不同工种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
因此,各个企业在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具体规定工资制度、奖励标准时,必须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实际贡献,以便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例如,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整个企业经营好坏适当挂钩,经营效益好,工资就应适当提高,反之,就应当适当降低;技术人员应该根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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