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余万元。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管理义务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责任人是对发生“高空抛物”的建筑承担管理义务的人物业公司。在法律适用上,由管理义务人对自己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没有管好,谁就承担责任”。 【案例三】 一方抛物,八方担责 原告胡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5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物业管理公司和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里的“不明确”是指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或数人,但无法进一步明确。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抛物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案件是以调解方式处理,但其处理结果仍体现了审判实务中对这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案例一中由抛物的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与我们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所以比较容易接受。而案例三的处理结果,容易让人产生困惑:一方面,这样的处理结果对那些没有抛物的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因为丢烟灰缸的人只有一个,其他人没有理由来为别人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不这么处理,让无辜的受害人承担所有的损失,似乎也不公平。 事实上,老百姓的这个困惑也曾经引发过法律专家们的争论。争论的结果,绝大部分的专家还是认为让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来共同承担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