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庭前我们依法调查和搜集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现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应向原告返回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该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元的事实清楚、过程简单、证据充分。依据法庭的调查审理,以及原告举证欠条证据可知,原告筹集到了XX元人民币款项,交付被告,用于被告支付赔偿款。被告于XX年X月X日在收到款项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总额为XX元人民币的收款欠据,并允诺X年X月X日前还款,否则愿意承担高额利息。该欠条有被告本人签字并按手印,能确认此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我国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的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依法应当立即偿还该欠款。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欠款的利息。依据被告为原告打的欠条,被告愿意支付逾期偿还欠款的利息按每个月5分利计算。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我们认为,被告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是65642624XXXX除365XXXX(暂计算至2013年X月XX日)。三、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被告违反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除造成利息损失外,还造成了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快递费等在内总计XX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四、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遵守双方的约定及时偿还欠款。因被告违约逾期未偿还,引起此纠纷,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欠款关系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被告应按向原告返还借款XX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代理人鲁宏律师2013年法律依据:(按引用顺序列明)月日
f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