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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判令相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应举证证明:一合法权益受侵害;二相对方存在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请求方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所应具备的事由。说明请求方系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相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侵权请求权之成立与否,应由请求方负担举证责任。鉴于侵权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形式、内容的多样性,应当注意,侵权法没有也不可能穷尽侵权行为的全部形式,要件规范则更是抽象侵权纠纷之一般情况。法官在具体侵权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在法律原则与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从个案具体情况出发,能动适用法律。第四条否认请求权成立一方的举证责任
相对方否认请求方侵权请求权的,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举证证明该请求权受限制、受阻碍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说明相对方可通过主张请求权受限制、受阻碍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否认请求方侵权请求权之成立。这些抗辩事由除包括指南第2条涉及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的免责抗辩事由外,还包括:1请求方主张的受损害权益不存在或不属侵权法调整;2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符合侵权法之规定。此外,实务中还要注意请求权竞合或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一种请求权得到满足,就不能再主张其他请求权。当然,请求权得到满足不等于其权利的现实实现。因为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即使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但也会因为对方的实际清偿能力不足等原因而不能实现。另外,在现行法严格划分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法律体制下,还可能出现同一行为的法律责任重合问题。由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所以在同一行为构成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时责任间不能相互代替。故在民事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并存的场合,相对方不得以存在其它法律责任,作为权利阻碍或消灭的抗辩事由。第五条主张的权益受现行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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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请求方只能就现行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行使侵权赔偿等请求权。说明现行侵权法调整之权益,包含权利与法益二方面内容。民法系采列举的方式设定权利,而法律设定的诸多利益均未固化为权利,但因法律专门设有保护之规定,成为法律所保护之利益。故侵权法体系所规范的对象,以权利为原则,以法益为例外。区分权利与法益之关系,对于进行侵权法的法律解释活动意义重大:侵害权利之行为,无论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均有救济途径;但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侵权行为法并不是一概保护的,原则上仅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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