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2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现将由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草,并经我庭多次组织讨论,最后确定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下发给你们,供你们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高院民一庭2005年3月4日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第一部分
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条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案件。第二条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婚姻关系合法;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说明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
f婚姻两种情况。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第三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说明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在一般情况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第四条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一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说明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