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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于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目标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分(子)公司的资金状况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分(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定额。
第六条资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定额控制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规模,如遇周转困难需向集团公司借款时,应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董事长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有关资金占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资金管理中心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高效益性、流动性,定期对分(子)公司的资金库存、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专题报告。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必须于每天上午九点前将前一天的资金余额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数据报送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如发生漏报或迟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资产管理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一章流动资产管理
f第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现金的收付及保管由经被授权的出纳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收支和管理现金。现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银行票据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第四条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①支付薪资、奖金及津贴等。②支付差旅费。③依银行规定和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第五条营业所取得的现金,应由出纳清点并送存银行。任何人不得坐支现金。第六条负责应收帐款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账的工作。第七条保管银行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第八条负责调整银行存款帐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银行存款帐、现金支出帐、应收款帐、应付款帐。第九条收支现金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所附单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完整,审签手续是否齐备等。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收付。第十条认真做好库存现金保管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应置于保险箱(柜)里以确保安全和完整无缺。第十一条因工作关系需配备备用金的,需要人应向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领导同意备用金支用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得移作他用或私人挪用出纳人员应对该类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现金收付款项,均应按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交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应写明收付的内容、用途、金额及有关情况经有关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收付手续。第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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