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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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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5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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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6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7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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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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