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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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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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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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