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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本业务班之对公业务法人信贷业务基础
第一章
法人信贷业务基础
11信贷业务基本制度
111信贷管理一般规定
一、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参照巴塞尔协议按资产负债比例管
理的规定执行: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
得超过10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
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信贷
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
1、对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
f2、基本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或办理其它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三、贷款基本原则是按客户信用等级办理信贷业务;1、A级(含)以上客户是银行基本客户,其中:AA级(含)以上客户是信贷业务的主要营销对象,其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每年应提高;对AA、A、A级客户,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新增贷款;A级客户属于贷款控制对象,应从严控制新增贷款,对其中发展前景不佳的客户要逐步压缩贷款;BBB级(含)以下客户属于贷款调整对象,除符合特殊规定的条件外,不得新增加贷款,要通过多收少贷、只收不贷等方式逐步压缩贷款存量;对BB级(含)以下客户要采取多种措施尽快清户。2、为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客户上年末报表、资料评定的信用等级(年初信用等级)是银行掌握发放贷款的基础。以客户申请贷款时最近一期报表、资料评定的信用等级(即期信用等级)在贷款决策时可做参考。即期信用等级低于年初信用等级的客户,在贷款掌握上要从严控制,即期信用等级低于总行规定贷款条件时,要停止发放新贷款。3、对信用等级较低或不能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在审查、确认其经营状况正常、贷款用途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其能够提供的有效抵(质)押担保作为贷款掌握的依据,在二
f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或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抵押(质)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担保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授信额度和掌握发放贷款。四、利率管理规定;贷款发放时将在中国人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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