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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4、表格填写或者签字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切勿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不得擅自涂改。
f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住所(经营场所)
产权证明
本房屋产权归
所有,尚
未办理相关规定的产权证,面积
平方米,属
(工
业、商业、住宅等)用房。同意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使用。产权人、申请人承诺该场所不属违法建筑,如
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将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
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产权人签字(盖章):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有关部门证明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进行商事登记。
f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须知
1、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申请人是单位的,由单位盖公章;产权人、申请人属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2、本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出具。
3、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4、本证明适用于申报商事登记时无法提交规定的产权证明的情形,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5、表格填写或者签字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切勿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不得擅自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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