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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维护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
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因经营活动需要租用甲方房屋建筑面积计
平方米,座
落在台州市黄岩区

第二条租赁期自


日至



止,租金定每月
元。
第三条甲方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不属违法建筑,无其他共有人意见,
无使用之纠纷。
第四条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国家法
律法规及地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第五条出租房屋正常维修是甲方的责任。因乙方使用不当而被损坏的房
屋或设施,应当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1、乙方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累计六个月不交纳房屋租金的;
3、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七条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
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乙方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f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有关部门证明(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f《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或业主委员会或乡、镇人申请人以上承诺情况属实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盖章)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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