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
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第十条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
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一条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
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第十二条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
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第三章第十三条国外管理与联系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第十四条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
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第十五条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
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第十六条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
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第十七条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
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第十八条书籍资料费、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
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