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是国有金融企业,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逐步建立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农业银行管理和营业机构,以及所属国际业务部和从事信托业务公司等。
第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农业银行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制件。发生迁移、合并、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农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中清算的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地市分、支行,县市、区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为基本核算单位,县以下的基层处所实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六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监督检查和完善经营目标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全行的财务收支都必须集中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财会部门负责管理辖内一切财务活动,其中包括本、外币业务以及系统内所辖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如下:一、管理全行的资产和负债;二、管理全行的资本金;三、管理全行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四、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五、监督财产的购建、维修和管理;
f六、处理资金和财产的多缺;七、其他。
第八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一、各级行行长主任要在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服从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坚持以业务经营为中心,树立效益观念,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和经营指标计划,并组织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为保证财务工作需要,要配好配足财务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