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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关于房产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解析:此文件有四处应注意的地方:解析:此文件有四处应注意的地方:1、按国家会计制度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房屋原值”才是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现将《会计制度》的相关章节(附后)提供大家,请对照执行。会计制度2、废止了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附后),也就是说:不完全依“帐面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准。3、“索道用地”征税了,这对经营索道的公司又是一笔支出。但,我在想:如果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的,应该还是不征吧?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的,应该还是不征吧?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的4、关于房产、土地税的终止日期?还是不好鉴定。“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关于A、实物发生变化如果某企业将房屋买给房地产企业,房屋未被拆除(没终止纳税),这时要看权利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权利未发生变化,要继续纳税。B、权利发生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大家看一下财税2006186号(附后),这个文件说的是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卖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
C、状态发生变化“权利状态”应该不是词组,权利是权利,状态是状态。状态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发生变化相近。如:原来的房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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