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本合同期限为
日止。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
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条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二)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三)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四)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五)负责本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六)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七)其他服务事项:
4
f1、2、3、第四条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住
宅的物业服务:1《费指导价》中的2选择《【市】【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市】【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及收费指导价》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市】【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
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四)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
5
f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六)负责将物业管理用房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等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