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用车小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营运小车用车管理,确保营运、安全、稽查、抢修、应急、送款和对外公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原则,全面加强“管、用、养、修”等环节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配备及调度使用管理第二条车辆的配备、调动由总公司根据分公司、部门工作需要进行配备、调剂,由分管经理对所属车辆进行具体安排、调剂和有效使用管理。第三条车辆的使用原则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的日常使用范围原则上不超出业务工作和线路覆盖范围。第四条车辆使用指定原则专人对进行保管(包括车容车貌)、维修和使用。总公司内部各分公司和部门因工作需调剂使用车辆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剂,并做好使用登记。第五条车辆使用必须确保车辆GPS调度终端的正常使用。第六条因公须指派车辆出差,由办公室出具《出车通知单》,报分管领导签批,凭《出车通知单》出车。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出车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出车通知单》是车辆调度、报销费用的重要凭证,应注明用车人(部门)姓名、出车司机姓名、车辆牌号、出车地点、出车时间等事项,并要一次一单。第七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或准驾车型不符的人员驾驶,或将车辆供他人学车、练车(按公车私用处理),并处予当事人500元罚款,并承担燃油费用,造成机械故障或事故的的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f第三章车辆出入库管理第八条所有小车和非营运车辆实行入库管理,严禁夜不归库,车辆归库停放地点在公司院内,否则处以当事人200元罚款。第九条因不按规定入库和外出办事未妥善停放而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停岗处理。
第四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三勤三检”,按照“谁驾驶、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正常保养,保证车况运行良好、GPS调度终端有效使用,车容整洁卫生。第十一条车辆需维修的,由当事人据实填写《车辆报修单》,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当事人持《车辆报修单》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车辆外出途中确需修理的,凭随车领导签字证明,可以电话报批,事后及时补办《车辆报修单》报批手续。第十二条车辆维修须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修理,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到非指定的厂家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三条所有车辆使用IC卡加油气,不得将加油气卡给他人加油,天然气车辆因气压不足无法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