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除《公司法》规定情形外,公司不收购本公司股份;若发生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将按《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f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三条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对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应报股份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注释: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本条款应改为:公司记载股东的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二十五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按照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行使表决权;(二)获得有关信息的查阅权,包括:1公司章程;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财务会计报告;4股东名册;
f5董事会会议决议;6监事会会议决议。(三)依照所持股份的种类和份额分取股利和其他方式的利益分配;(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本章程规定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五)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六)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八)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第二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七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f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五年中长期投资计划、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r